(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戊,秦某丁,秦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秦某甲,男,193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秦某丙,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秦某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秦某丁,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秦某己,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丁、秦某乙、秦某丙、秦某戊、秦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温晏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人民陪审员 皮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