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弘扬大酒店六楼。法定代表人杨永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法定代表人邱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