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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金凤与陈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监护人陈某甲,女,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系胡某某母亲。被告陈某乙,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陈某乙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