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