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贵武与泸州市纳溪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贵武,男。上诉人张贵武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纳溪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贵武起诉要求确认泸州市纳溪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经查,泸州市纳溪区教育局对上诉人张贵武的要求已作回复,上诉人张贵武起诉要求公开其教龄和教龄补贴依据不属政府信息。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贵武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红书记员 胡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