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戴传武、魏爱民与杜国栋、李国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传武,魏爱民,杜国栋,李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76-2号申请人戴传武,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魏爱民,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国栋,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燕,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国栋、李国燕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戴传武、魏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国栋、李国燕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金海龙韵的房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