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欧某,住从化市。被告:李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为了小孩健康成长,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小孩健康成长,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