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欧某,住从化市。被告:李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为了小孩健康成长,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小孩健康成长,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