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清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清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该公司职员。被告施清柳,男,1951年8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清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人民陪审员 熊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财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