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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洪与被告于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于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江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于继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与被告于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