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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伟与被告陈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伟,陈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张光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梁建、邵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伟与被告陈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伟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