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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蚌埠华劲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蚌埠华劲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62069-6。法定代理人:王美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华劲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14181-3。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华劲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征得蚌埠华劲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原审判决生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顺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