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刑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撤销缓刑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刑执字第00001-1号罪犯石某某,男,瑶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江永县。2015年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5)芜经开刑初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江永县司法局于2015年5月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石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司法局提出:罪犯石某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实行社区矫正。同年3月10日石某某到该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并向其详细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2日内到其居住地所在的潇浦司法所报到,但石某某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至今未到该所报到,且石某某在该局留存的两个手机号码皆为关机状态,至今联系未果。潇浦司法所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20日到石某某家中送达警告决定书与限期报到通知书,向其家属说明违反规定不予报到的法律后果。该局认为石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1个月,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石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自2015年3月11日起,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至同年5月4日未到江永县司法局潇浦司法所报到。潇浦司法所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20日到石某某家中送达警告决定书与限期报到通知书,但石某某仍未报到,且无法联系。现脱离监管已超过1个月。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限期报到通知单三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三份、送达回执三份、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石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芜经开刑初第0001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石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石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会娜人民陪审员 丁家芳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