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涵执行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锦云与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云,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涵执行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云,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黄锦云和被执行人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余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