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赛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