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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赛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