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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王行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王行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王行跃。本院在执行张玉英与王行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行跃外出,申请执行人张玉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