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渭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孩子抚养费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9000元,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9000元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2014)城执字第446号案件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