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营业员。委托代理人魏永。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