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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启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启灵,潘玲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68号,机构代码:663948492。法定代表人:甘超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启灵,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玲琴,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启灵、潘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启灵支付借款本息10000元;被执行人潘玲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启灵、潘玲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启灵、潘玲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启灵、潘玲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9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