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7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私下和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