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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子凯与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潘子凯。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潘子凯与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子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