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陈威,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814.15元,并对总额409380.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陈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690.25元,并对总额409380.5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能力而未履行民事赔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