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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同才与程书庆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才,程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30-5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才,男,汉族,农民,住怀宁县。被执行人:程书庆,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书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书庆2016年2月份工资款人民币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