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郗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南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