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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郗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南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