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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易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雄,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