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月清与被执行人邵晓东、王高萍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月清,邵晓东,王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丁月清,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城镇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23号5单元XXX室。被执行人邵晓东,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邵家村XXX号。被执行人王高萍,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邵家村XXX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招执字第12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高萍所有的鲁Y7HX**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高萍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高萍所有的鲁Y7H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