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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永超,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陈述、辩论;参与法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兰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林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上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同年腊月18日,双方在被告家中举行婚礼;2006年2月11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6年农历4月28日生有女儿名兰靓颖,现在李英小学念三年级。2013年农历正月29日生有儿子名兰子奇,目前两孩子由爷爷奶奶带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彻底破裂。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兰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同年腊月18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2月11日在黄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4月28日生长女兰靓颖,现在李英小学念三年级。2013年农历正月29日生次子兰子奇,目前两小孩均随被告父母亲生活。2015年4月,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如上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档案信息表、原告身份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了解后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重归于好仍有可能。现两个小孩尚年幼,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用邮政汇款方式汇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