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申请于艳波、张坤、郭子强、张文彪、朱海江、郭凤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于艳波,张坤,郭子强,张文彪,朱海江,郭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行长。被执行人于艳波,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被执行人张坤,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被执行人郭子强,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被执行人张文彪,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号。被执行人朱海江,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号。被执行人郭凤侠,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肇源县薄荷台芳春村芳春屯*****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申请于艳波、张坤、郭子强、张文彪、朱海江、郭凤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源商督字第11号法院生效支付令,被执行人于艳波、张坤、郭子强、张文彪、朱海江、郭凤侠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案款71267.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69.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