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晓珍与李鑫、邓少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878号原告:蒋晓珍,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告:李鑫,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被告:邓少周,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珍诉被告李鑫、邓少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肇事司机李鑫及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