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岱山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岱山铭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法定代表人杨松荣,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岱山铭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鼠浪小区三星北路34、36、38号。法定代表人韩远路,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岱山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舟岱衢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55528974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且执行标的大,本院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岱山县衢山镇海景城市花园商住小区及万豪商业中心三次网拍,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民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