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尤逢章与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24号原告:尤逢章,男。被告:朱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逢章诉被告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逢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逢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逢章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