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李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邢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