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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世春申请执行王秀英、牟智成、牟伟、王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春,王秀英,牟智成,牟伟,王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春,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牟智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牟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秀英、牟智成、牟伟、王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王槐工资收入12700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世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