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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蔡盛泉与被告郑保华、余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盛泉,郑保华,余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蔡盛泉,男,汉族。被告郑保华,男,汉族。被告余火英,女,汉族。原告蔡盛泉与被告郑保华、余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告诉状中所提供被告余火英的出生时间与本院调取的郑保华、余火英结婚登记信息中的出生时间不符,不足以认定为有明确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盛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全部退还原告蔡盛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官 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