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增良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李增良,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刘瑞霞,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增良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3)07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李宗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李增良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李增良的妻子刘瑞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李增良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增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聪审 判 员 李敏英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哈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