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A802号。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款23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806元,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7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