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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国龙。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雨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一路东A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具体详见公评报字(2015)第1027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