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金城鑫城0区1A1B18、1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号石榴财智中心**号楼。负责人陈扬,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松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冬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金厦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金厦置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焱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