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某诉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薛某。被告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