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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侯某某健,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5年6月6日生长女侯某甲,2005年1月12日生次女侯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好赌,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甚至对其进行殴打。从2013年8月开始,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199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养有子女,并于2006年在家修建了房屋,这些都证明婚后其与原告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夏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1月5日在洋县原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5年3月15日生养长女侯某甲,现读大学二年级,2005年1月12日生养次女侯某乙,现读小学五年级。婚后双方相继外出打工,逢节假日回家团聚,夫妻关系一般。从2009年开始,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上学,被告继续在外打工。2013年8月,长女侯某甲上大学读书,被告回家与原告商量由被告送长女到学校报到后,被告又继续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次女。2015年4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养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彼此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关心,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及子女抚养教育,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