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荣电机有限公司、陈景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厦门联荣电机有限公司,陈景华,陈柏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63号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4楼02号单元。法定代表人罗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进峰,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联荣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景华。被告陈景华,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陈柏彝,台湾地区居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联荣电机有限公司、陈景华、陈柏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10号,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为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