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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学钦与王庆丰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学钦,王庆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侯学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庆丰再审申请人侯学钦因与王庆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侯学钦在(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洮北法院申请再审,洮北法院以(2014)白洮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侯学钦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杨 剑 虹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