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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权文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权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萍、何瑞兰,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权文,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权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