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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行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诉苏某某行政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常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苏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