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诉苏某某行政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常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苏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