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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胜宏与右玉县第一完全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胜宏,右玉县第一完全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胜宏,男,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职工,住右玉县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右玉县第一完全小学,所在地址右玉县新城镇长虹西街。法定代表人左关胜,该校校长。上诉人卢胜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的范畴,故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右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右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局没有人事仲裁机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做出该通知的又系右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该说法显属自相矛盾,理由不能成立。故右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人事仲裁。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卢胜宏的起诉。裁定后,卢胜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本案应由右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关于卢胜宏诉右玉县第一完全小学前由右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右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以卢胜宏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驳回其起诉。卢胜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朔中民终字第517号驳回上诉的民事裁定。后卢胜宏经申请仲裁再次起诉被不予受理后遂形成本案。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右玉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卢胜宏起诉失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右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