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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贞某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无前科。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宿燕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2日14时50分,被告人卢某甲与郭红飞骑摩托车行至花苑园三区东门,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董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0元,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两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医保卡,公积金卡,经包头市价格认定局对该白色Iphone4手机进行价格认定,鉴定价格为1700元。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4月22日自首。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抢夺罪的证据材料如下: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常口信息;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机动车抢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4时50分,被告人卢某甲与他人骑摩托车行至花苑园三区东门,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董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0元,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银行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若干卡片,经包头市价格认定局对该白色苹果4手机进行价格认定,鉴定价格为1700元。被抢现金600元被被告人卢某甲购买毒品,被抢手机被被告人卢某甲卖予他人,后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依法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抢挎包及包内物品被被告人卢某甲随手扔掉。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4月22日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实了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过程;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的相关情节;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陈述及被告人自首情节;4.书证——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常口信息,证实了本案的扣押发还情况及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证实了本案被抢物品的市场价格。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凤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