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新海、杨茗轶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新海,杨茗轶,孙惠琴,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1号申请人杨新海。申请人杨茗轶。申请人孙惠琴。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新海、杨茗轶、孙惠琴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基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新海、杨茗轶、孙惠琴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2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112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