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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村皇家钱柜餐饮休闲俱乐部、耿玉海与张鹏、董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皇家钱柜餐饮休闲俱乐部,耿玉海,张鹏,董雷,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周村皇家钱柜餐饮休闲俱乐部。申请执行人:耿玉海。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董雷。被执行人:周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玉海与被执行人张鹏、董雷、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周村皇家钱柜餐饮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皇家俱乐部”)发出(2014)桓执字第899-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利害关系人皇家俱乐部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皇家俱乐部称,被执行人张鹏与案外人刘某、苟某因司法拍卖获得周村区丝绸路98号房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张鹏仅占该房屋7%的份额。2014年10月9日,我单位从苟某、刘某代理人处获知,被执行人张鹏已于2013年将该7%的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尚某。被执行人张鹏对该房产现已没有任何的权利,异议人没有义务向被执行人张鹏交纳租金,更无协助义务。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2011年12月13日《联合竞买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刘润朝,乙方苟存刚,丙方张鹏,三方共同出资9301500.00元,参与周村区法院拍卖皇家钱柜KTV房地产竞买活动,甲、乙方各出资46.4%,丙方出资7.2%,以张鹏名义进行备案登记,产权证书共有人栏应署名其余两方。竞得房产经营的利润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异议人向本院提交2013年5月21日《出资份额无偿赠与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赠与方(甲方)张鹏,受让方(乙方)尚宗义,甲方及配偶邢英博自愿将参加联合竞买皇家钱柜KTV房地产的67万元出资份额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实际成为上述房产和出资份额的所有人。待甲方和联合竞买人刘润朝、苟存刚办理完房产相关的登记手续后,甲方及配偶无条件协助乙方进行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耿玉海辩称,1、从被执行人张鹏购买现异议人租赁的房屋手续中可以明确看出,当时出资购买上述房屋时,是由被执行人张鹏自己出资从法院参与的拍卖,法院所做拍卖并不禁止多人参与并共同出资,被执行人张鹏所谓的合伙人完全没有必要承担风险由被执行人张鹏出资购买。2、异议人提交的联合竞买协议书明显是针对本案的执行,后期伪造的,只是为了逃避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张鹏的执行措施。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法律文书。从周村区法院出具的各项文书来看,购买人及最终享受房屋土地权利的人均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张鹏,无论张鹏及所谓的合伙人签订何种协议也无法约束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力。3、本案异议人仅为房屋的承租人,房屋既已被查封,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查封法院支付租赁费。即使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查封是错误的,也应当由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持合法手续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人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无权向法院提出异议。4、被执行人张鹏签订的无偿赠与协议书是无效的,被执行人在未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的情况下,私自将个人名下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5、2013年3月16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张鹏交纳2013年度租赁费的证明,足以证明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张鹏。本案事实清楚,异议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法院依法执行。故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张鹏经本院两次电话通知,均以在外地出发不能回来为由,未到庭接受调查。本院查明,原告耿玉海与被告张鹏、董雷、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9日,依法作出(2014)桓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鹏支付原告耿玉海借款16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鹏支付原告耿玉海借款利息7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董雷对被告张鹏应付原告耿玉海1268000元本金及利息545818元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斌对被告张鹏在上述判决(一)、(二)项中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董雷、被告周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张鹏追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耿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原告耿玉海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14)桓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张鹏、董雷、周斌的银行存款25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查封了被告张鹏经拍卖所得现仍在张宽胜名下的土地证号为2006000019号的坐落于周村区丝绸路98号院内的15号、**号两幢房产,并向淄博市国土局周村区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待你局协助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2009)周执字第380-3号执行裁定书后,不得再为被告张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任何手续。2014年7月8日,原告耿玉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4)桓执字第89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异议人皇家俱乐部发出(2014)桓执字第899-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鹏在你公司的应收资金2416532元并将该资金汇至桓台县人民法院。为此,异议人皇家俱乐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周村区青年路街道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宽胜、寇宝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张宽胜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丝绸路98号院内15号、16号二幢房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张鹏以763万元的价格买受,并于2010年12月18日向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交纳了763万元拍卖价款以及38.15万元的拍卖佣金,两项合计801.15万元。同日,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出具成交凭证一份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该两幢房产当时由皇家钱柜KTV租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出具(2009)周执字第380-3号民事裁定:将张宽胜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丝绸路98号院内的15号、16号两幢房产过户给买受人张鹏所有。2013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张鹏向异议人皇家俱乐部收取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房租26666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房租300000元,共计566667元并写下收到条一张。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执字第38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成交凭证一份及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及被执行人张鹏书写的收到条一份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鹏通过竞买方式,于2010年12月18日交纳了购房款并获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结果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确认。周村区丝绸路98号院内的15号、16号两幢房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即被执行人张鹏时即已转移,其虽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变更手续,但其2013年3月份以产权人名义向异议人皇家俱乐部收取了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租赁费共计566667元,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张鹏对该房产的实际所有。异议人也明知被执行人张鹏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故本院冻结异议人应当向被执行人张鹏交纳的租赁费并提取到期租赁费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皇家俱乐部虽提供了2011年12月13日的《联合竞买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执行人张鹏并非周村区丝绸路98号院内的15号、16号两幢房产的唯一所有人,但该协议签订的日期明显晚于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被执行人张鹏交纳拍卖款的时间,与常理相悖。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执行人张鹏尚有债务未履行,其应当积极偿还债务,在债务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其无偿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且该财产在案件诉讼和执行期间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并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该《出资份额无偿赠与协议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村皇家钱柜餐饮休闲俱乐部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