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81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农民。2010年6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温C01070号燃油助力车搭乘杨某,途经本市松门镇松寨村地磅站前路段,碰撞路侧石沿,导致车辆摔倒后碰撞对向由贺某驾驶的浙10333**号大中型拖拉机,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在事故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4月19日22时许,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被网上追逃,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三都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城澳开发区佳诚宾馆406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贺某、杨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壹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传讯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说明,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有劣迹,且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家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