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清贵拐卖人口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资刑监字第3号黄清贵:你因犯拐卖人口罪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4)法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1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1994)法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依法对申诉人从轻、减轻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诉人黄清贵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复查,1993年2月17日同案人纪昌德之妻沈玉容主动到资阳市雁江区东峰镇派出所反映纪昌德、黄清贵、杨金萍拐卖妇女一事,同月18日东峰镇派出所依法传唤黄清贵,黄清贵交代了参与拐卖人口的犯罪事实。故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依法传唤黄清贵到案后,交代了伙同参与拐卖妇女的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二)关于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经复查,原审认定黄清贵、杨金萍将李秀容拐卖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义和庄乡许庄村,以二千元卖与该村村民毛友仁为妻。除去费用,黄清贵、杨金萍各分得四百五十余元。案发后,黄清贵退赃800元,杨金萍退赃5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原审以犯拐卖人口罪判处黄清贵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抄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