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延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玉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将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刘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臻 来源:百度“”